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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厅关于推进中小学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更新时间 2016-06-23 14:03:31
赣教法字〔2016〕5号
关于推进中小学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省属普通中专: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教育规划纲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十次全会精神,加快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现就推进我省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下同)章程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中小学章程建设的重要意义
学校章程上承国家法律法规,下领学校内部规章制度,是学校成为独立法人组织的必备要件,是学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基本依据,是学校内部治理的纲领性文件,是现代学校制度的载体和体现。教育现代化首先需要制度现代化。依法制定和实施学校章程,明确和规范学校的办学宗旨、目标任务、内部治理结构等重大事项,形成学校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自主发展、民主监督的良性运行机制,对于提高学校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从而提高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学校章程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和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抓手和关键环节。
二、 中小学章程建设的基本原则
建设中小学章程,要认真贯彻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精神,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做到制定程序合法,章程内容合法。学校章程的内容要坚持党的教育方针,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是权威性原则。章程是学校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根本性制度,是学校一切人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学校要以章程为基本依据,制定形成完整、规范的制度体系。
三是发展性原则。学校章程应当将校情、发展愿景与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要求相结合,明确学校发展定位,力求体现本校的传统、特点和文化。
四是人本性原则。学校章程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体现核心价值引领,凝聚共同愿景,促进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各方价值的共同实现。
三、 中小学章程的主要内容
中小学章程既要具备共性条款,又要讲求个性特色。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的相关要求,我省各中小学章程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学校的基本信息。一般应载明以下内容:
1.学校沿革及发展状况;
2.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
3.学校的机构性质、发展定位、学历学制、办学方向;
4.经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
5.学校的教育形式、培养目标,主要学科门类,以及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程序(仅限于中等职业学校);
6.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
7.学校教育教学的主要理念、特色、目标、要求;
8.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
9.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者的管理与投入保障责任等;
10.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
11.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事由,校徽、校歌等学校标志物、学校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事项;
12.学校认为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内部治理结构。学校章程建设的重点是明确校内权力运行机制。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党组织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监督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 下同)要在党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章程应健全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机制,明确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后勤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运行机制和监督办法。章程还要明确学校内部的组织架构,以及各管理层级之间的职责与管理规则。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的校务委员会、学生会、校友会等各类组织机构,章程中应明确其地位、宗旨及基本的组织与议事规则。
(三)师生权利义务。章程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载明教职工管理(含教职工奖励或处分等)、学生管理(含学生入学及学籍管理、奖惩等)的相关制度或原则,明确师生的权利与义务,突出对师生权益、地位的确认与保护;明确师生权益的救济机制,以及师生申诉的机构与程序。
(四)学校与社会的关系。章程要明确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与办法,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各中小学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家长委员会、理事会等组织,作为协调学校与家长、社区关系的平台。章程应当明确家长委员会、理事会等组织的地位作用、组成办法和议事规则。
除上述基本内容外,义务教育学校要将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教基一〔2014〕10号)作为学校治理的基本依据,并将相关内容体现在章程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中要载明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等体现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内容。
学校章程应当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简明、措辞准确,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学校章程为条文式,可分为章、节、条、款、项、目等。
四、中小学章程制定的基本程序
(一)成立章程起草工作小组。章程起草工作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专业性,成员由学校领导、校内有关机构负责人、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仅限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有关专家组成。
(二)形成章程草案。要认真做好章程起草的准备工作,梳理有关中小学管理与办学的法律法规政策,作为章程起草的基本依据。要深入调查研究,对学校的发展历史、现状及发展方向,以及学校的办学特色、发展定位等进行全面分析,对本校已有相关制度进行梳理,汇集成果。要充分借鉴已制定章程的其他中小学章程建设经验。
(三)征求意见。章程草案形成后,要在校内外公开征求意见。对涉及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培养目标以及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或者通过校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等渠道广泛征求教职工、家长、学生、社会(社区)等多方面意见。对涉及与举办者权利有关的内容,学校应当与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对法律边界不清、教育理念模糊的重大问题还需咨询法律、教育等专家,充分论证。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章程草案经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要及时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教职工代表大会对章程草案审议后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五)学校决策机构审定。章程草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起草组织应当将章程草案、起草说明以及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等,先由法律顾问或有资质的法治副校长做合法性审核,再提交学校决策机构审定。章程草案经审定后,应当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核准机关。
(六)学校章程核准与备案。按照“谁主管、谁核准”的原则,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公办中小学章程核准;非教育部门举办或高校附属中小学校,其章程需经举办者同意后上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高中和中职学校的章程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中小学章程草案经学校审定后,报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中小学章程建设的工作要求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中小学章程建设作为贯彻实施教育规划纲要、推进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统筹规划、精心组织,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中小学章程建设的具体办法,及时制定中小学章程建设推进方案,明确章程建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总体要求是:2016年6月在全省启动中小学章程制定工作,2017年上半年全省中小学基本完成“一校一章程”制定工作。其中,乡镇以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学和教学点原则上以中心校为单位共同制定一部学校章程,鼓励有条件的村级完小独立制定章程。已经制定了章程的学校,须对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订完善。
各中小学要把制定和实施学校章程的过程作为明确法人属性、明晰自身权利和义务、广泛凝聚办学共识的过程,作为进一步强化学校顶层设计、凝练学校办学理念、突出学校办学特色、深化学校教学改革、完善学校治理结构的过程,不断提高依法办学水平。同时要以建设章程为契机,做好校内各项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工作,及时废止或修订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不相吻合的制度,补充完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所必需的制度,确保与学校章程的一致性,实现以制度管人、管事,以制度创特色、促发展。要将章程的精神和内容体现到学校各项活动中去,形成以章程为核心的制度文化,使师生在实践与体验中接受法治教育和法治精神的熏陶。经核准和备案后的章程,应在学校醒目的场所和学校网站及时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学校要把章程作为实施办学活动的主要依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尊重学校制定的章程,监督学校按章程规范办学。
民办学校和中外合作举办的学校,参照上述要求制定或修改章程,应切实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省教育厅已将中小学章程建设列为2016年重点工作之一,将适时对各地章程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中小学章程建设工作方案要在7月30日前报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2313室。
联系人:陈蓉,电话:0791-86765073,13879137690。邮箱:598959260@qq.com
江西省教育厅
201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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