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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更新时间 2017-04-06 15:44:00

省财政厅、教育厅日前出台《江西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从2017年起,对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下同)的省属普通本科高校应届毕业生,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由财政实行代偿。

根据服务年数分三次发放

  申请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必须为省属普通本科高校中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毕业生除外。符合条件的学生毕业时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可以享受这一代偿政策。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17个县(市、区)。毕业生须在17个县(市、区)的基层单位,即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方可申请该政策优惠。

  本科、研究生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其中,本科毕业生每学年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标准,研究生毕业生不超过12000元标准。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数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代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可在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两项中任选择其中一项申请。据介绍,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行一次性申请,分年度复核。毕业生在就业后提出申请,工作满3年、5年、8年时分别由就业单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复核其受助资格。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根据毕业生服务年数分三次发放,即服务满3年时,发放代偿总额的30%;服务满5年时,又发放总额的30%,服务满8年时,再发放总额的40%。我省允许按以上年数和代偿比例合并申请发放。

服务未满年限将停止代偿

  根据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程序,毕业生本人办理离校手续时可登录省教育厅官网学生资助网栏目,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申请表,并向学校毕业生资助管理部门提交;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后,可向工作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提出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办法》提出,对于未满3年、5年、8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我省将取消其代偿资格,并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代偿。对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代偿。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由工作单位所在县级教育部门负责收回代偿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17个县(市、区)

莲花县 赣县区 南康区

上犹县 安远县 宁都县

于都县 兴国县 瑞金市

寻乌县 石城县 会昌县

遂川县 万安县 永新县

井冈山市 乐安县


政策链接:http://jxxszz.www.930hqzj.com/info/1014/16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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