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 2016年11月0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我市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缩小城乡师资水平差距,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乡村教师(指乡镇及以下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不含县区中心城区学校教师,下同)。
  第三条 以“四个全面”战略要求为指导,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提高乡村教师待遇,提升乡村教师能力,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良好局面。到2020年,努力培育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乡村教师队伍,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第二章 主要措施
  第四条 全面加强乡村教师师德建设
  (一)建立健全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乡镇中心学校应结合实际,制订政治理论学习计划,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乡村教师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
  (二)加强乡村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将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探索过程性考评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师德考核办法,突出师德考核结果的运用,将师德考核结果与教师的晋职、晋级、评优、评模相挂钩。
  (三)大力宣传乡村教师敬业精神。注重挖掘师德典型,弘扬高尚师德,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
  (四)加强乡村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的乡镇中心学校应建立完善基层党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党务干部,重视从优秀乡村教师中发展党员,加强党员乡村教师日常管理,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充分发挥党员乡村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条 有效拓宽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五)加大公开选拔乡村教师工作力度,持续为乡村学校输送“下得去、留得住”的师资,乡村教师服务乡村年限不少于5年。
  (六)各县(区)要结合实际,积极争取“特岗教师计划”招聘名额,适时提高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三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愿意留任的特岗教师全部入编,落实工作岗位。
  (七)实施优秀退休教师乡村支教讲学计划。各县(区)要选聘一定数量的城镇退休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争取并落实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三区”人才支持计划中教师专项计划的有关政策。
  (八)建立健全师范生支教和顶岗实习制度。鼓励新余学院等高校与县(区)政府和乡村学校合作建立支教实习基地或协作区,扩大乡村教师到高校脱产培训和高校师范生到乡村学校顶岗实习的规模。
  第六条 大力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
  (九)提高乡村教师收入水平。落实好我市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乡镇工作补贴等津贴补助政策,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补助,重点向村小学和教学点倾斜。符合规定条件的乡村教师,可重复享受上述津贴补贴。
  (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缴纳标准不低于当地公务员水平。在现行制度架构内,对因遭遇突发事故或突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乡村教师进行救助帮扶。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积极为学校捐助资金,用于教师帮扶。各县(区)要切实做好乡村教师定期体检工作。
  (十一)加快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争取上级财政支持,各县(区)政府要统筹规划,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鼓励县(区)政府为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建设公租房。
  第七条 保障乡村教师编制
  (十二)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省里标准统一核定。结合实际,合理规划教学点布局,科学配置教学点师资,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成班率较低的村小、教学点编制按照班师比不低于1:1.5予以保障。对工勤岗位、部分管理岗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不占用教职工编制。通过编制倾斜、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加大对人口稀少的教学点、村小学的支持力度,重点解决教师全覆盖问题,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
  (十三)完善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根据乡村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提高编制使用效率。
  (十四)切实加强编制管理。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时聘用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教职工编制,任何机关和部门不得从乡村学校借用教师。落实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规定,逐步补足配齐乡村公办幼儿园教师。
  第八条 优先考虑乡村教师职称(职务)评聘
  (十五)贯彻落实好乡村教师职称(职务)评聘政策,严格执行乡村教师职称(职务)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坚持“重师德、重奉献、重坚守”的原则,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教育教学方法和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评聘职称时外语和发表论文不作为必备条件。
  (十六)增加乡村学校中高级岗位数量,切实向乡村教师倾斜,实现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
  第九条 确保城乡教师流动有序
  (十七)积极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县(区)要采取定期交流轮岗、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组建学校联盟、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推动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学、教学点交流,实现县域内教师校长交流的制度化、常态化。
  (十八)支持乡村教师回原籍任教。对在原籍以外县任教满5年的在编在岗公办学校教师,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等问题,申请调回原籍乡村学校任教的,县(区)要优先安排编制、岗位,开辟绿色通道予以办理,保持乡村教师队伍稳定。
  第十条 全面提升乡村教师教育教学能力
  (十九)完善教师继续教育体系。整合高等学校、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和中小学校优质资源,建立乡村教师、校长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
  (二十)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实施教师校长全员培训的主体责任,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5%的标准,保障教师培训经费投入。2020年前,对全体乡村教师和校(园)长进行建立在自主选学基础上的360学时全员培训。
  (二十一)加强县级乡村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各县(区)要积极推动县级教师进修学校与县级教科研、电教等相关教育培训资源的整合,使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成“多功能、大服务”的乡村教师培训基地,提高县级教师培训能力。
  (二十二)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加快乡村学校教育信息化设施建设,积极利用远程教学、数字化课程等信息技术手段,破解乡村优质教学资源不足的难题。建立支持学校、教师使用相关设备的激励机制,并提供必要的保障经费。
  (二十三)积极参与“国培计划”和“省培计划”。组织参与“万名乡村音体美教师培训计划”,为每所村小至少培训合格的音体美教师1名。“国培计划”、“省培计划”项目主要向乡村教师倾斜。
  (二十四)改进乡村教师培训模式。积极实施教师培训推荐课程与自选课程相结合的学习模式,按照乡村教师的实际需求改进培训方式,采取骨干培训团队置换脱产研修、网络研修、校本研修、送教下乡、乡村教师访名校、校园长培训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乡镇学校应推行集体备课、集体研讨等制度,并制订中、高级教师帮扶年轻教师计划,从听评课等方面量化要求,结合实际以多种方式不断提高乡村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一条 增强乡村教师荣誉感
  (二十五)加大乡村教师奖励力度,对长期扎根农村,为农村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乡村教师,给予奖励。县(区)政府要对在乡村学校任教30年以上并仍在乡村学校教学一线的教师实行每人每月奖励200元,奖励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40%,县(区)财政承担60%。在教育系统各类评比表彰活动中,单列乡村教师指标并予以倾斜,评优比例为城区教师评优比例的2倍,建立评选“全市最美乡村教师”活动长效机制。县(区)要逐步加大支持力度,并积极鼓励引导企业、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和有关国际组织捐资助学,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并适时提高奖励标准。
  (二十六)建立教师休养制度。每年选派一批优秀乡村教师代表到省内职工疗养点休假疗养。每年安排作出突出贡献的乡村教师休假疗养。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要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认真谋划支持办法,统筹安排推进步骤,有效推动相关工作。各级教育、发改、财政、编制、人社等部门要加强衔接沟通,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推进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明确责任分工
  教育部门要总体谋划和部署乡村教师发展工作,为精准支持提供依据;编制部门要加强乡村学校编制管理,确保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满足教育教学实际需求;发改、教育部门要加快教师周转宿舍规划,进一步改善乡村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人社、财政部门要完善并督促落实乡村教师补助政策,着力提高乡村教师待遇;人社、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落实乡村教师职称评聘改革办法,加大对乡村教师倾斜支持力度。
  第十四条 落实经费保障
  市级财政将加大资金统筹力度,重点支持贫困地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各县(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作为重点保障领域之一,将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形成稳定投入机制,确保各项乡村教师支持政策落实到位。要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要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积极宣传引导
  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争取广大教师和社会各界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理解和支持,着力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要大力宣传广大乡村教师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崇高精神,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
  第十六条 严格督导考核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对各地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政策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纳入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重要内容,及时通报督导结果并适时公布。对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要及时推广经验做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县、乡级政府要制定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具体实施细则,因地制宜提出符合自身实际的乡村教师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各县(区)政府要于2016年7月底前将本地的具体实施细则报市教育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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