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新余市、县(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陆续出台

更新时间 2016年11月21日
  提高生活待遇、保障教师编制、增加教师荣誉感……日前,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新余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实施细则》《渝水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实施细则》《分宜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陆续出台,一大波福利将惠及到我市的乡村教师。
  有编就补拓宽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实施细则指出,要加大公开选拔乡村教师工作力度,持续为乡村学校输送师资,乡村教师服务乡村年限不少于5年;积极争取“特岗教师计划”招聘名额,适时提高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三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愿意留任的特岗教师全部入编,落实工作岗位;每年选聘一定数量的城镇退休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建立健全师范生支教和顶岗实习制度,鼓励新余学院等高校与县(区)政府和乡村学校合作建立支教实习基地或协作区。
  提高待遇确保乡村教师待遇
  不低于县(区)直学校教师
  实施细则要求,落实好我市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乡镇工作补贴等津贴补助政策,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补助,重点艰苦边远完小和教学点倾斜。符合规定条件的乡村教师,可重复享受上述津贴补贴;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缴纳标准不低于当地公务员水平,绩效工资及各种政策性补助所需经费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乡村教师不低于县(区)直学校教师待遇;对因遭遇突发事故或突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乡村教师进行救助帮扶,切实做好乡村教师定期体检;加快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争取上级财政支持,统筹规划,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城镇保障范围,在条件成熟时为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建设公租房。
保障编制未经批准不得
  占用乡村教职工编制
  实施细则规定,要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核定标准。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格按省制订的城乡统一标准核定,其中成班率较低的村小、教学点编制按照班师比不低于1:1.5予以保障;对工勤岗位,部分管理岗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不占教职工编制,以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严格执行“有编就补”规定,严禁聘用临时代课老师,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教职工编制;对擅自外借的教师,不得晋职晋级、评优评先,取消奖励绩效工资,情节严重者,按“吃空饷”予以处理。
  评聘职称倾斜 外语和发表论文不作为必备条件
  评聘职称时优先考虑有乡村学校任教经验者,注重师德和工作业绩以及教学经验,外语和发表论文不作为必备条件;增加乡村学校中高级岗位数量,切实向乡村教师倾斜。对艰苦边远学校(指农村教师岗位津贴三类三档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且仍在现岗位任教的,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直接聘任到相应岗位,聘任后必须在乡村艰苦边远学校服务不少于3年,否则降回到原岗位。
  规范流动程序确保城乡教师流动有序
  实施细则规定明确要求,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评聘中、高级教师职称和晋升岗位及骨干教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申报时,必须有在乡村学校交流轮岗1年以上经历,农村教师必须要有薄弱或艰苦边远学校交流轮岗1年以上经历;支持乡村教师回原籍任教。对县(区)籍在外地任教满5年的在编在岗公办学校教师,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等问题,申请调回原区任教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编制、岗位,开辟绿色通道予以办理;乡村教师调动或借调时,必须在现任学校服务满5年(国家有规定的除外)。
  加强学习提升乡村教师教育教学能力
  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2020年前,对全体乡村教师和校(园)进行建立在自主选学基础上的360学时全员培训;按不低于5%的公费标准,保障教师培训经费投入;积极参加“国培计划”“省培计划”向乡村倾斜,为每所村小学至少培训合格的音体美教师各1名。
  建立健全每周定期政治理论学习制度;突出师德考核结果的运用,将师德考核结果与教师的晋升、晋级、评优、评模相挂钩。
  增强荣誉感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乡村教师
  实施细则指出,要加大乡村教师奖励力度,对长期扎根农村,为农村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乡村教师,给予奖励。对在乡村学校任教30年以上作出突出贡献并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一线教师,给予每人每月200元奖励。每年暑假安排一批优秀的乡村教师代表到省内职工疗养点休假疗养。每年安排作出突出贡献的乡村教师休假疗养。
  县(区)每学年将开展评选师德师风标兵活动,教师节表彰和奖励“十佳乡村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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